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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理解课程标准中众多的行为动词?
作者:罗国忠    文章来源:中国物理课程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12-18


现行教学大纲对知识要求只有两个层次:知道、理解;对技能的要求只有一个层次:会。与大纲相比,课程标准的行为动词丰富得多,用了“了解、描述、区别、说明、解释”等35个甚至以上的行为动词,这些行为动词可分为三大类。

●第一类行为动词对结果有要求,如了解、知道、描述、说出、认识、解释、估计等等。结果性的行为动词有三个层次:了解、认识、理解。

案例41:第一类行为动词

“能用速度描述物体的运动”、“能用速度公式进行简单计算”。

简评:有两个行为动词“描述”、“计算”,这是对结果有要求的行为动词。

●第二类行为动词对过程有要求,如探究、调查、观察、经历等这样的一些行为动词,这是教学大纲所没有的。

案例42:第二类行为动词

“通过实验探究光在同种均匀介质中的传播特点”、“探究并了解光的反射和折射的规律”。

简评:前者只涉及到对过程有要求的行为动词,而后者有两个行为动词“探究”和“了解”,对过程和结果同时都有要求。

     ●第三类行为动词对情感态度价值观有要求,如关注、乐于、敢于、具有、养成等等,这也是教学大纲所没有的。

案例43:第三类行为动词

“能用水的三态变化解释自然界中的一些水循环现象,有节约用水的意识”、“有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”、“了解世界和我国的能源状况。对于能源的开发利用有可持续发展的意识”等。

简评:这样的标准着眼于长远目标,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情感、态度与价值观。

案例44行为主体的变化

“通过实验探究电流、电压和电阻的关系。理解欧姆定律,并能进行简单计算”;“通过实验,探究导体在磁场中运动时感应电流的条件”。

简评:由于传统教学认为教师是“传道、授业、解惑”者,因此教学大纲的陈述多采用“使学生…… ”、“提高学生……”等,行为主体是教师。而从案例可看出,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有明显不同,学习水平的陈述是从学生的角度出发,行为的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,行为主体的改变意味着教师和学生关系的改变,即由教师本位向学生本位的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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